隐私政策

IDRO Co., Ltd.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为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,并及时、顺利地处理与之相关的投诉,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政策。


1.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

①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,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目的。
② 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我们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,采取取得另行同意等必要的措施。

1) 产品及服务查询

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通过网站填写产品查询表格、确认有关产品和服务使用的查询、联系以进行事实调查、通知和通知处理结果。

* 使用产品时使用的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不会处理个人信息。


2.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

本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
1) 产品和服务查询:姓名、公司名称、电子邮件

* 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可自动生成和收集的项目: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记录、cookie、访问IP


3.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期限

① 公司在规定的保存和使​​用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,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。

② 公司在达到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后立即销毁个人信息。 但是,如果存在以下任何原因,个人信息将被保存至相关期限结束。

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』

– 展示/广告记录:6个月

– 合同或认购撤销等记录:5年

– 付款和供应货物等的记录:5年

–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解决记录:3年

『信用信息利用及保护法』

– 信用信息处理等记录:3年

《通讯秘密保护法》

– 互联网日志记录数据、接入点跟踪数据:3个月


四、信息主体、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行使方式

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以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。

1) 请求查看个人信息

2)如有错误等,请要求更正。

3) 请求删除

4) 请求停止处理

② 第一项权利的行使可以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附录1的形式,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进行,并及时采取行动。

③ 如果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,则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,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。

④ 根据第一项的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,例如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人。 在这种情况下,您必须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》附件第 1 号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

5.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和方法

① 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达到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,公司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。

② 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的情况下,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情况下,该个人信息将被保存在单独的保存场所。

③ 公司将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个人信息销毁至无法复制的状态,以纸质文件记录、保存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粉碎或焚烧等方式销毁。


6. 有关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的事项

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。

1)管理措施: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、定期的员工培训等。

2)技术措施:访问权限管理、安全程序安装

3)物理措施:计算机房、数据存储室等的出入控制。


7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

公司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负责监督个人信息处理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(询问、投诉等)。

<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>

– 姓名:李尚木

– 联系方式:+82-44-866-9560

<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>

– 姓名:吴光镇

– 联系方式:+82-44-866-9560


八、信息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

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组织举报个人信息侵权行为、寻求损害赔偿或接受咨询。

1)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:(无区号)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
2)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 (不带区号)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
3)大检察厅:(无区号)1301(www.spo.go.kr)

4) 警察厅:(无区号)182 (ecrm.cyber.go.kr)


9.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的事项

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生效之日起生效,并可能因相关法律或公司内部政策的修改而发生变更,因此请在使用本网站时经常检查。


生效日期:2023.12.26年XNUMX月XNUMX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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